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无固定职业。2017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镇**村,无固定职业。2018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又于2019年4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共同驾驶小车路经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四季美景小区北门时,见被害人谭某某送外卖将电动车停在路边,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至电动车停放处附近望风,被告人彭鼎动手撬锁,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狮龙牌72v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销赃得赃款800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色狮龙牌72v电动车价值2025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2025元,取得被害人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价格认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物证照片;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被告人彭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小兵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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