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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张桂华等三人非法持有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路**号,因本案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桂华,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12月19日被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因本案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家祺,曾用名无,绰号杨老弟,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5月23日被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2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张桂华、杨家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收取被告人杨家祺购毒款33000元人民币后,加上自筹资金120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张桂华,由张桂华通过提现取出现金44800元给彭某某。22日凌晨,彭某某用上述毒资从“二哥”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51.25克(冰毒110.96克、麻古40.29克)。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杨家祺携毒品搭乘被告人张桂华驾驶的贵A5****白色雪佛兰轿车,从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开往贵阳市云岩区东山,车行至中途都司路段,彭某某、杨家祺对毒品冰毒和麻古进行分赃,后车辆行驶至**坊时被民警截停。在此过程中杨家祺下车逃离,在东山红绿灯路口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杨家祺丢弃于地的甲基苯丙胺108.29克(冰毒99.97克,麻古8.32克)。张桂华驾车带彭某某逃离,逃离过程中彭某某在**坊路边丢弃毒品麻古31.97克,冰毒10.99克。当日上午8时20分,民警在贵阳市花溪区**村周用原宾馆将彭某某、张桂华二人抓获。

被告人彭某某、杨家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毒品(照片);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收据、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计量记录单、转账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判决书3、被告人彭某某、张桂华、杨家祺供述;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5、扣押、封存、提取、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称量、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张桂华、杨家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杨家祺持有108.29克,彭某某、张桂华运输控制并持有全部毒品151.25克。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桂华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本案所犯罪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家祺在前罪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杨家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杨家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品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张桂华、杨家祺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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