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现住枣庄市薛城区**镇**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日涉嫌环境污染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现住枣庄市薛城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日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2019年11月12日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彭某甲、亢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被告人彭某某、彭某甲、亢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彭某某将徐州**皮业有限公司的13车390余吨污泥倾倒在被告人彭某甲和亢某某租用的枣庄市薛城区**镇**村村北林地处。后被告人彭某某联系货车司机拉载3车90余吨污泥倾倒于原处。经环保部门认定,本案中涉及污泥状固体废物中检出有害物质,属于含铬废物类危险废物。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彭某甲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前往说明情况;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彭某某主动上交非法获利57000元,被告人彭某甲主动上交非法获利19500元,被告人亢某某主动上交非法获利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彭某甲、亢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王某某6人证言,现场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彭某甲、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筱璋
张雪峰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联系电话1340690****)、被告人彭某甲(联系电话1356325****)、被告人亢某某(联系电话1386326****)均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诉讼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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