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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文某某污染环境案)_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和现住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临武县公安局立案进行侦查,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抓获归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临武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和现住地湖南省临武县**乡**村委**组**号。2018年8月9日,因唐某某、文某某阻碍执行职务,被临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8月27日,因唐某某、文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临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进行侦查,被告人文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抓获归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临武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文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6月10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彭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自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6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左右,李某某(另案处理)雇请司机把存放在广东省**市“***”和广东省**临时仓库的废油渣拉到临武县武水镇“***”煤场存放,由被告人彭某某、文某某两人提供“***”煤场卸货场地,其中桶装的废油渣泄漏时,刺激性气味大。彭某某要文某某把泄露的废油渣掺和在煤矸石里,桶装未泄露的废油渣掩埋在煤矸石里。经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武分局聘请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煤场里的废油渣进行鉴定,其结果如下:2019年10月17日采集的6个样品制备的浸出液中有3个样品PH值均小于2;10月18日采集的2个样品制备的浸出液中2个样品PH值均小于2。11月5日对掩埋在煤矸石下面的13个皮桶采集的10个样品制备的浸出液中10个样品PH值均小于2。根据《固体废物腐蚀性测试玻璃电极法》(GB/T15555.12-1995)制备的浸出液,PH值≥12.5或者PH值≤2.0,均属于危险废物。因此鉴别的倾倒现场具有刺激性气味、桶装的黑色流体状粘稠物质为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数量已达到3.08吨以上。

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作出的《临武县武水镇张果湾煤场危废倾倒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鉴定,本次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共计1549589.58元。

被告人彭某某、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彭某某、文某某归案后未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拘留决定书、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彭某某、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临武县武水镇***煤场危废倾倒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

5、现场勘验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文某某伙同他人违法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3.08吨以上,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共计1549589.58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对其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文某某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卫华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文某某均羁押在临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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