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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易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柳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县**乡**组**号。2019年6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本院以无社会危害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释放,2020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县**镇**居委会**组。2019年6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本院以无社会危害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释放,2020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县**镇**村**组**号附**号。2019年6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本院以无社会危害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释放,2020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街**号。2019年6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本院以无社会危害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释放,2020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县**镇**村**组。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本院以无社会危害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释放,2020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市**镇**村**组**号。2019年6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本院以无社会危害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释放,2020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易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柳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李某在成都市双流区**汽配城**期**栋门口的烧烤摊吃烧烤时与邻桌的被告人王某乙、彭某某、王某甲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柳某某听见打斗声后从店铺中出来帮助易某某殴打对方。易某某、王某乙、彭某某持灭火器,李某持木架,柳某某持钢管进行打斗,造成王某甲、易某某、王某乙不同程度受伤,江某某在劝架过程中被打伤。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 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易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易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柳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易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柳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易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柳某某认罪认罚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易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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