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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易某某等赌博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7月19日被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2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易某某、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邀约被告人易某某、何某某等30多名湖北老乡在昆明官渡区**路吃饭,当日22时许吃完饭后,彭某某、易某某等人带领互相邀约好的30余名老乡,来到位于昆明市呈贡区联大立交旁的妙维居衣柜移门厂内,彭某某出资50万元人民币交由易某某给需要借钱的人员借钱并记账,并安排何某某帮其坐庄摇骰子,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次日凌晨2时许,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对该赌博地点进行查处,民警现场查获涉案赌资6079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涂某某、郑某某、皮某某、兰某某等人依法所做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彭某某、易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及查获现场执法记录仪摄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易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易某某、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恭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82775****、1527232****;被告人易某某现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27264****、1533587****;被告人何某某现住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7722****、1399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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