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街**路**路**号**栋**单元**房。因盗窃,1993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诈骗、敲诈,1997年5月5日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毒,1999年11月、2001年11月两次被强制戒毒,2000年因吸食毒品氯胺酮被原长沙市北区公安分局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6月4日,因吸毒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街道**街**号。因吸毒,2016年9月1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20年9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聂人瑞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易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和2020年9月,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天心区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三次,在本市开福区向吸毒人员龚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合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4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粒。2020年8月和2020年9月,被告人易某某在本市开福区向被告人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二次,合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2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小区**栋**单元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6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
2.2020年7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天心区**路**小区**栋**单元楼下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6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
3、2020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天心区**路**小区**栋**单元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6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
4、2020年8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字路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6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随后,被告人彭某某在天心区**路**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该上述毒品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5、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路口附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龚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6克。
6、2020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街**号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6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并和被告人易某某在开福区**路**街**号同场吸食。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小区**栋**单元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易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彭某某、易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2.证人杨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易某某供述和辩解以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辨认笔录;5.电子证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易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国家禁止贩卖的毒品而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洪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易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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