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96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曹某某怀疑是李某用钉子扎了其弟弟车子的轮胎,后两被告人用电动车锁等工具将李某停放在昆明市西山区**村**社56号的一辆白色江淮越野车左侧前后车窗玻璃、左后视镜砸坏,将左侧车门踢凹,(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5820元)。李某2019年10月14日发现后报警,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在西山区**房**村**号**室被抓获,之后在曹某某的带领下在**村**社59号203号抓获被告人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某某、曹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彭某某电话:1868711****、曹某某电话:1582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