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道**号**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村**组**号,现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栋**号。2012年4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酒后在乘坐出租车时与出租车司机李某甲因行走路线发生语言争执,遂双方到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西城派出所大厅进行处理,在西城派出所民警调解处理过程中,彭某某与李某某在派出所大厅内大吵大闹,民警多次提醒。民警协调完毕后,彭某某、李某某与出租车司机李某甲离开至派出所门口时,彭某某因心生怨气上前吼闹出租车司机,随后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彭某某将出租车司机李某甲推倒在地,派出所民警米某某、辅警蒋某某、曾某某、吴某某见状便上前对彭某某进行制止、控制,后李某某上前阻拦民警控制彭某某,在控制过程中,彭某某用嘴将辅警蒋某某的左手拇指咬伤,李某某将辅警曾某某左眼打伤,致曾某某左眼眶软组织受伤。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曾某某此次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到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主动赔礼道歉,其亲属赔偿了医药费,取得了受伤民警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情证明单等书证,证人李某甲、唐某某、米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蒋某某、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在派出所民警处理纠纷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帅兵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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