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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李某甲、龚某某、陈某甲、刘某甲、林某甲、黎某某、王某乙、刘某乙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969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8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栋1**,无固定职业。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家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区**栋**,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广东省江门市**村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城**栋**,在深圳市****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路****阁**,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暂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栋**,无固定职业。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家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宅区**巷**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李某甲、龚某某、陈某甲、刘某乙、刘某甲、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5月22日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大厦21楼与刘某丙(另案处理)成立深圳市**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便金融公司)作为刘某丙经营的深圳市**小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金融公司)的“行销二部”,利用贷款中介服务诈骗客户财物。被告人彭某某经营的**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期间从中分取约25%的利润提成,另外约75%上交小小金融公司。

**便金融公司通过以老带新及由**小金融公司培训的方式,培训业务员以收取较低的服务费(一般是贷款批复额3%-5%)招揽客户,诱使客户签订含空白项的服务合同。待客户贷款批复后,业务员以信用等级评价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高额的“服务费”。方便金融规定,每个业务员及业务主管(组长)从诈骗的款项中分别提成50%、3%。

被告人彭某某及刘某丙等人经营的**便金融公司聘请被告人李某甲、龚某某、陈某甲、刘某乙、刘某甲、林某甲作为员工分别实施了以诈骗事实:

1、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在**便金融公司与被害人李某乙约定由**便金融公司帮李某丁向包商银行申请30万元的贷款,收取手续人民币18000元,同时约定**便金融公司需帮李某丁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20万元。包商银行为被害人李某丁发放人民币21万元的贷款后,被告人陈某甲即在未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的情况下,强行扣取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18000元。2020年4月,被告人彭某某、陈某甲的亲属退赔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8000元,且获得李某丁的谅解。

2、2017年12月、2018年5月,被告人龚某某、李某甲在**便金融公司二次为被害人陈某乙申请合计90万元的贷款过程中,在原约定收取3%的手续费外,额外骗取陈某乙约人民币4万元。

3、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用同样的方法在**便金融公司额外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000元“服务费”。

4、2018年4月,被告人龚某某、李某甲用同样的方法在**便金融公司额外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共人民币19863元的“服务费”。

5、2018年4月,被告人龚某某用同样的方法在**便金融公司额外骗取被害人汪某某新人民币15275元的“服务费”。

6、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用同样的方法在**便金融公司额外骗取被害人关某某人民币30800元的“服务费”。

7、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用同样的方法在**便金融公司额外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10995元的“服务费”。

8、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用同样的方法在**便金融公司额外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7400元的“服务费”。

9、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乙用同样的方法在**便金融公司额外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1560元的“服务费”。

10、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乙、林某甲用同样的方法在**便金融公司额外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79920元的“服务费”。

11、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用同样的方法在**便金融公司额外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50000元的“服务费”。

12、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及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用同样的方法在**便金融公司额外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2892元的“服务费”。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李某甲、龚某某、陈某甲、刘某乙及黎某某、王某乙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林某甲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及其他被告人亲属已退赔各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谅解书和钱款汇款单;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高某某、邱某某、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丁、陈某乙、王某甲、徐某某、汪某某、关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唐某某、张某某、廖某某、陈某丙、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李某甲、龚某某、陈某甲、刘某甲、林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李某甲、龚某某、陈某甲、刘某甲、林某甲、黎某某、王某乙、刘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李某甲、龚某某、陈某甲、刘某甲、林某甲、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如符合条件亦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条件亦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林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条件亦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条件亦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建军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电话:183*******)、李某甲(电话:189*******)、龚某某(电话:153*******)、陈某甲(电话:137*******)、刘某甲(电话:177*******)、林某甲(电话:138*******)、刘某乙(电话:199*******)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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