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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杨某某、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区**街道**巷**号,现住常德市**区**路***茶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区**街道**号,现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区**镇**村**组,现住常德市**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16年4月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6月1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夏某某在本市**区**路***茶社租用**阁包厢开设赌博场所,邀集他人以打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同案人丁某某(另案处理)兑换筹码、记账。参赌人员在赌博时以筹码进行结算,赌博完毕后再用筹码与丁某某兑换。

2020年6月1日晚21时许,公安机关将位于**区**路***茶社**阁包厢的赌博场所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参赌人员周某某、刘某某等4人,并扣押德州扑克专用赌桌一张、扑克牌一副、筹码459枚、被告人杨某某、彭某某华为手机一部。经统计,该赌博场所抽头渔利金额累计为42000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3日、12日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夏某某先后分别退赃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夏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君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彭某某的联系电话:1882196****;被告人杨某某的联系电话:1869238****;被告人夏某某的联系电话:1360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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