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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邓某某、邓某某非法狩猎案)_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65********,汉族,文盲,务农为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云南省盐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为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云南省盐津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4********,汉族,文盲,务农为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云南省盐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为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云南省盐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盐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狩猎罪;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20日),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知道其妻、被告人杨某某联系了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与冉某某(另案)猎捕野生红嘴相思鸟出卖给自己夫妻二人后,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邓某甲先后四次在其家**梁子(地名)架设鸟网捕得570只红嘴相思鸟以710元卖给杨某某和彭某某;于2019年3月,被告人邓某乙先后两次在其家住社**梁子(地名)架设鸟网捕得365只红嘴相思鸟以700元出卖给杨某某和彭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冉某某先后两次在盐津县**镇**村**林口(地名)用鸟网捕得797只红嘴相思鸟以1600元出卖给杨某某和彭某某;其中一次由彭某某运回家中,一次是由杨某某、彭某某共同运回家中。

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先后两次在**社**岩(地名)用鸟网捕得红嘴相思鸟500余只。

2017年10月和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和彭某某将购买和捕得的1920只红嘴相思鸟以11520元出卖。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彭某某、邓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邓某乙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退缴赃款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彭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鸟类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勘验、辨认现场及审讯光盘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彭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彭某某、邓某甲、邓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杨某某、彭某某、邓某甲被传唤到案,如实是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丛轻处罚;邓某乙被通知到案,如实是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丛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彭某某、邓某甲、邓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丛宽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大,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仲远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彭某某现羁押在盐津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均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二百八十六页,散材料一十四页。

光盘5张。

4.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12930元,作案工具鸟网一副。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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