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7日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 年1 月14 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彭某某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 月17 日经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4 月13 日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畈**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3日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 日经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4 月13 日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杰,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乐昌市**镇**网吧楼上**房间(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路居委会**街**号)。被告人李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杰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 日经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4 月13 日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组。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 日经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3日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 日经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3日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07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乡**村**组。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 日经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4 月13 日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07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乡**村湾**组。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4 月13 日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 日经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4 月13 日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 年1 月11 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 月10 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6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 年1 月11 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 月10 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李杰、何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黄某某、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李杰、何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黄某某、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何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李杰、何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黄某某、魏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李杰、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的辩护人、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被告人王某乙(在逃)、廖某某(在逃)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彭某某、陈某甲在缅甸佤邦邦康一民房内商议:虚构男女朋友分手后男方获得女方一笔巨额分手费,男方为发泄情绪报复女友将上述分手费派送出去,先要微信好友中的被害人先发红包进行备注后,再以10 倍金额返还给被害人的方式进行诈骗。
被告人王某乙、廖某某、杨某某、彭某某招募被告人陈某甲、李杰、何某某、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袁某某、黄某某、魏某某等人过来实施诈骗。被告人杨某某、彭某某、廖某某负责管理,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管理业务部,被告人李杰负责管理养号部,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主要负责给作案手机微信“养号”,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主要负责给作案手机微信“上粉”,被告人袁某某、黄某某、魏某某等人负责实施聊天诈骗。具体分述如下:
1.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于2019 年11 月22 日骗取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乡**大道**号的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15212 元。
2.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于2019 年12 月6 日骗取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的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2046 元。
3.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由袁某某于2019年12 月8 日具体实施聊天,骗取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的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2400 元。
4.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由袁某某于2019 年12 月9 日具体实施聊天,骗取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路**苑**栋的被害人蒲某某人民币28122 元。
5.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由袁某某于2019 年12 月9 日具体实施聊天,骗取陕西省永寿县**镇**村的被害人千某某人民币3344 元。
6.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由袁某某于2019 年12 月21 日具体实施聊天,骗取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小区**栋**单元** 室的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173 元。
7.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于2019 年12 月21 日骗取安徽省舒城县**镇**小区** 栋**室的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6406 元。
8.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由袁某某于2019年12月21 日具体实施聊天,骗取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 号的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999 元。
9.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由袁某某于2019年12月21 日具体实施聊天,骗取江西省永丰县**镇**村**号的被害人傅某某人民币1314 元。
10.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由黄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具体实施聊天,骗取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的号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3496 元。
11.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由黄某某于2019 年12 月22 日具体实施聊天,骗取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的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3496 元。
12.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由黄某某于2019 年12 月22 日具体实施聊天,骗取河北省涞水县**镇**村**号的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1495 元。
13.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由黄某某于2019 年12 月22日具体实施聊天,骗取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官**路**号**栋**单元**号楼**号的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313 元。
14.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于2019 年12月23日骗取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的被害人于陈某乙人民币1998.46 元。
15.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于2019年12月24日骗取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乡**村**社的被害人隋某某人民币3496 元。
16.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于2019 年12月24日骗取江苏省东台市**镇**小区** 号楼**室的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6696 元。
17.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由魏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具体实施聊天,骗取四川省营山县**镇**村** 组的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2496 元。
18.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由魏某某于2019年12月24 日具体实施聊天,骗取湖北省广水市**镇**村的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1296 元。
19.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于2019年12月24日骗取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小区**巷**号的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2552.44 元。
20.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于2019年12月24日骗
取四川省万源市**乡**村**组**号的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999 元。
21.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于2019 年12月24日骗
取重庆市开州区**镇**村** 组**号的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748 元。
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何某某涉案金额共计135097.9元,被告人陈某甲、李杰涉案金额共计119885.9元,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涉案金额共计63973.9元,被告人袁某某涉案金额共计39352元,被告人黄某某涉案金额共计30800元,被告人魏某某涉案金额共计3792元。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李某甲、何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黄某某、魏某某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扣押的作案手机,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信诈骗平台交易流水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李杰、何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黄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高邮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李杰、何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李杰、何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上述十一名被告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李杰、何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黄某某、魏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陈某甲、袁某某、黄某某、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杰、何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李杰、何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黄某某、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李杰、何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魏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锴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李杰、何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现羁押在高邮市看守所,黄某某、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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