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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汤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98********,彝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盘州市,住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被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0日上午,夏某某(已判刑)驾车离开仙桃市****小区时,因缴纳停车费与保安发生争吵。同月15日上午9时许,夏某某邀约了被告人汤某某、彭某某等人持钢管将****小区东、西、北三面出入口岗亭的玻璃、液晶显示器、车牌识别一体机等物品砸毁。经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财物损失40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现场监控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5.被告人彭某某、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汤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蓉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汤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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