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路**号**号。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2006年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均为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两人多次在峨眉城区实施盗窃。
1.2020年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窜至峨眉山市绥山镇政务中心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雅迪牌电瓶车盗走。经峨眉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市场价格为3059元。
2.2020年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窜至峨眉山市佛光医院第二住院楼外,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奇蕾牌电瓶车盗走。
3.2020年3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窜至峨眉山市全季酒店巷子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的黑色珠峰牌电瓶车盗走。经峨眉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市场价格为25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彭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两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琼
2020年8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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