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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王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烧烤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产业园**村**组**号。被告人彭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15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19日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9月19日止。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蒋旭,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2002********,汉族,初中文化,**酒吧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贺军,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6********,汉族,初中文化,**酒吧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3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4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吕某某(已行政处罚)、郑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榆河路陈红饭店吃夜宵,期间与隔壁桌吃夜宵的被害人陈某某、蔡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彭某某先动手将被害人蔡某某推倒在地,后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先后持砍刀恐吓对方,被告人彭某某持菜刀恐吓对方。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蔡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孙某某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经过、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洪泽湖监狱出具的证明、射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扣押决定书、被害人陈某某、蔡某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郑某某、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7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随意殴打、持械恐吓他人,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持械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 娟

  检察官助理:姚 望    

     2020年9月16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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