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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60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66********,汉族,出生地为吉林省白城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镇**镇**街**,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路**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79********,汉族,出生地为甘肃省高台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甘肃省高台县**镇**路**号,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小**号楼**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同案人谭某某伙同龚某某、王某乙、冯某某、武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召集多人非法创立中华全国总工会普贤创业协会,由谭某某担任会长,下设十多个团队发展成上万名会员,每个团设团长、副团长、总统计、统计、团教导员、团督察等职务,以大团、小团、大队、小队等进行层级管理,租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作为办事处,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虚构各种“民族资产解冻”和国家“精准扶贫”项目,以每个会员将来会获得巨额扶贫款项为诱饵,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拉进微信群进行非法集资,由团队各级统计收钱并逐级上交总会。

被告人彭某某任中华全国总工会普贤创业协会1-1团团长,负责1-1团非法集资项目的宣传和消息层层转发。被告人王某甲先任1-1团三大队统计,后接任同案人陈某某1-1团总统计职务,负责非法集资款项的收取、上交。经司法会计鉴定:1-1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金额合计人民币2,207,937.7元。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路**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3月17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小区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银行卡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彭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佳  

20191231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0册,光盘14张。

3、缴获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等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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