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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申某某等偷越国(边)境)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二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9********,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9********,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镇**巷**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9********,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镇**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申某某、毛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报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3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申某某、毛某某相互邀约,在未办理出境手续的情况下,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一起偷越出境到缅甸,后因疫情影响,三人再次邀约,在未办理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27日下午从缅甸邦康乘橡皮艇偷渡到中国孟连县勐啊边境,当日17时25分孟连县公安局民警在**村**路抓获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申某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申某某、毛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申某某、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申某某、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汝

检察官助理:赵雯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申某某、毛某某现羁押在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指定管辖的批复》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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