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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石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彭某某(别名彭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41990********,景颇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县,住**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41985********,阿昌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县,住**县**乡**村民委员会***社**5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石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40分许,德宏州边境管理支队木康边境检查站民警在木康检查站公开查缉,查获车牌号为云N*****五菱牌灰色面包车内乘坐的“玛纽某某”、“马散某某”二人无法提供有效出入境证件,同时抓获被告人彭某某、石某某。经查,被告人彭某某邀约被告人石某某驾驶该车在陇川县章凤镇接到二人后欲将其运送至昆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石某某为获取利益,运送未取得中国合法有效出入境签证偷越国(边)境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丝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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