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7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彭某某和祁某某在杭锦后旗陕坝镇森旺烤吧共同饮酒后,彭某某驾驶祁某某的蒙LS****号小型面包车,将副驾驶乘坐的祁某某送到杭锦后旗陕坝镇鑫河国际小区后,彭某某继续驾驶蒙LS****号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杭锦后旗陕坝镇陕坝小学西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范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范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体内检出乙醇含量为161.75mg/100mL。案发后彭某某被当场抓获,祁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彭某某、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彭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明知某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借给彭某某驾驶,致使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三个月,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飞航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