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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罗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96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遂宁**工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乡**村**组**号,住址遂宁**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房产销售,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周阳、被害人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在购买的QQ上建“**代练群” QQ群,以帮人代练游戏段位收取代练费和保证金的方式进行诈骗。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诈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7700元,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诈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月13日16时许,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网吧内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2020年1月13日16时许,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农贸市场内一水果摊上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及刘某某已赔偿朱某某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700元,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燕

检察官助理  王  娜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遂宁**工业有限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510849****);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院(联系电话:1332094****)。

2.证据卷、文书卷二册二百六十五页,光盘二十张。

3.被扣押物品:手机两部现扣押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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