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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胡森林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5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小区**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森林,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街**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4日、2014年9月4日分别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于2017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胡森林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胡森林等五人到云阳县鱼泉镇鱼泉大酒店打麻将。彭某某先行支付房费后,五人入住该酒店204号房间。随后,五人约定房费通过打麻将抽水支出。在打麻将过程中,周某某提出吸食毒品,众人同意并通过打麻将抽取毒资交给胡森林购买毒品,彭某某亦从家中拿来用于吸食毒品的工具。当日晚,徐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先后在该房间内与被告人彭某某、胡森林等人吸食毒品。

2020年5月31日0时许,云阳县公安局沙沱派出所民警在鱼泉大酒店204房间内将被告人彭某某、胡森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回执、户籍信息、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易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胡森林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胡森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胡森林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胡森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胡森林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森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森林有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森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维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胡森林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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