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8年9月开始,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房住处开设赌场,多次接受卢某某等多人投注外围六合彩赌博,从中获利,至2020年01月12日,共接收投注外围六合彩涉案金额人民币66488元,并将该接收的投注,再向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房的上家被告人彭某某投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物证手机两部;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淑君
(院印)
附:
1.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两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