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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袁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 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6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雅安市天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 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8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雅安市宝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 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8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雅安市宝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2 时许,张某某、白某某等人从协和广场美拉格酒吧消费完出门时,张某某与被告人彭某某女友高某某同时推掀门帘进出,被告人彭某某以张某某撞了其女友为由,引发双方口角。随后,被告人彭某某邀约被告人丁某某、袁某某共同滋事,在彭某某先出手击打张某某后,被告人丁某某、袁某某也参与双方打斗。在打斗中,被告人丁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将李某某刺伤,造成李某某左胸刀刺伤。被告人袁某某拿过丁某某刺伤李某某管制刀具后,又挥舞管制刀具恐吓对方。经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胸皮肤肌肉裂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彭某某被出警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袁某某现场受伤就医后自行到河北派出所投案;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被民警抓获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听资料、伤情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袁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舸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袁某某现羁押在雅安市看守所。

2.被害人李某某 联系电话:15284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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