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小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大道**号**室,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号**楼。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憋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乡**村**小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小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卢某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卢某某、谢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彭某某伙同被告人卢某某、谢某某经事先商议,准备好手提电脑、手机、手机卡等工具,租赁下寻乌县**小区**栋**单元**楼**号房作为诈骗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彭某某、卢某某、谢某某通过假冒“点外卖”,添加被害人微信,以发送钓鱼网站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198元,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21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物证照片:手机17部、笔记本电脑4台、手机卡23张等及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彭某某、卢某某、谢某某的基本情况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卢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照片、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被告人卢某某、谢某某经商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玉盘
检察官助理:潘莉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卢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手机17部、笔记本电脑4台、手机卡23张、USB扩展器1个、黑色盒子1个、顺丰快递纸盒1个、逆变器1个、U盘6个、电脑主机1台、纸质笔记本2本、手机卡壳1个、信纸1本、便利贴纸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