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彭某某 ,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6********,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 ,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57********,汉族,专科文化,2004年6月与赣州市章贡区***解除劳动关系,案发前系赣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 、赵某某 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俩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小学新**楼及**工程在赣州市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被告人彭某某 为了中标后自己施工,遂借用具有该项目投标资质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进行投标,为提高中标率,彭某某 让建筑**公司业务主管被告人赵某某 帮其联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赣州一***公司(简称赣州一***公司)、赣州*三**工程公司(简称赣州三***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共同参与围标,并由彭某某 负责分别将11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按人民币计)转入以上相关公司人员账户作为投标保证金,分别扣除4100元开标费后退还保证金,另外参与围标的公司各收取2000元人民币作为介绍费。后****公司以5559417.79元中标,并将工程交由彭某某 施工,****公司从中收取工程中标价1%的管理费用。
2、2014年7月1日,在公开招投标的赣州蓉江新区潭口**小学新建**号楼、**号楼建设工程中,建筑**公司以5979638.16元中标。开标前,被告人彭某某 主动联系被告人赵某某 邀其帮忙围标,赵某某 帮彭某某 联系了建筑**公司、赣州一**公司、赣州三***公司前去进行围标。建筑**公司在中标后,退还保证金后分别扣除去2400元费用,另外参与围标公司2家公司分别收取了2000元介绍费用。建筑**公司中标后将工程交由彭某某 施工,并从中收取工程中标价1%的管理费用。
3、2015年6月5日,在公开招标的赣州蓉江新区**镇**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中,被告人赵某某 帮被告人彭某某 联系了建筑**公司、****公司、赣州一**公司、赣州三**公司、江西**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等5家公司前去进行围标,建筑**公司以1168003.86元中标,建筑**公司在中标后,退还保证金时扣除2400元费用,另外参与围标的公司收取2000元介绍费。建筑**公司中标后将工程交由彭某某 施工,并从中收取工程中标价1%的管理费用。
被告人彭某某 在赣州蓉江新区潭口**小学新建**号楼、**号楼建设工程、赣州**新区**镇**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中各赚取了工程总价5%的利润,由于赣州蓉江新潭口镇**小学新校区**楼及**工程项目未竣工验收结算,获利不明。被告人赵某某 转入了11万元人民币给****公司作为项目投标保证金,向彭某某 收取了1.5分的利息,共计1650元。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彭某某 、赵某某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前往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刑侦大队配合调查,被告人彭某某 、赵某某 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证明、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招投标文件、调取通知书、扣押清单及缴费凭证等书证;2.电子数据:银行流水清单等;3.证人证言:谢某某、黄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 、赵某某 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 、赵某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涉案财物处理情况如下:公安机关暂扣违法所得共825300元,其中扣押彭某某 607400元、扣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5900元、扣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1700元、扣押赣州市一***筑有限公司18500元、扣押赣州市三***有限公司18500元、扣押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6100元、扣押江西**建造有限公司7200元。以上涉案款项均未随案移送,仍由公安机关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 、赵某某 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两被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 、赵某某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 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之情节;赵某某 在本案中,协助彭某某 串通投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彭某某 、赵某某 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 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 单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慧
检察官助理:李灵俐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 、赵某某 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3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