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2********,汉族,硕士研究生,北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室。因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彭某某与陆某某等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被告人赵某某作为诉讼代理人与彭某某等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等人于2020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合同、起诉书、开庭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唐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手机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被告人赵某某作为诉讼代理人与彭某某等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京媛
检察官助理:张海波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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