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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赵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65********,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镇***路*街坊***号,住卢氏县**镇**路*街坊***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6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12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5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住卢氏县**镇**路*街坊***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6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19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彭某某经卞某某介绍认识张某某,以能为张某某介绍卢氏县土地开发工程为由骗取张某某信任,彭某某同其姐夫赵某某带领张某某、卞某某考察卢氏县**镇**村所谓的土地复垦项目,二被告人又共称赵某某认识卢氏县农业局“贾书记”,可以拿下该工程项目,使张某某确信无疑后,彭某某以需要请客吃饭、送礼等为由,骗取张某某31000元。后经张某某确认卢氏县农业局没有“贾书记”,二被告人也不知道是否有所谓的土地复垦项目,张某某被骗31000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主动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供述自己涉嫌诈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商银行转账记录小票、聊天记录、破案报告、谅解书、收款条等;2.证人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讯问被告人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赵某某合谋,以帮助他人承揽工程为由,骗取他人钱款31000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彭某某、赵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瑾瑜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卢氏县**镇**路*街坊***号,联系电话1663982****;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卢氏县**镇**路*街坊***号,联系电话1593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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