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临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临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与邱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吃完宵夜后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杏头中国农业银行门口聊天。之后,被害人陈某甲驾车经过对面马路,停车朝邱某某一方骂了几句脏话便离开,邱某某因被骂心生怒气,便纠集彭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到自己合伙经营的棋牌室拿了四把砍刀打算吓一吓陈某甲讨说法,然后邱某某开车在南庄镇吉利红树林山庄旁边的兄弟烧烤档找到陈某甲,便与彭某某、陈某甲、梁某某每人手持一把砍刀向陈某甲追去,当四人持刀追逐几分钟之后,因追不到便准备离开。邱某某在拿车过程中,被陈某甲的朋友陆某某开车撞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
2019年11月3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医院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同日,民警根据彭某某的供述在南庄镇井头村村口鱼塘打捞起所使用的其中三把刀具,在附近找到一个头套;11月12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路**号**房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9日、2月 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持凶器追逐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20年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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