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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419号 

1.被告人彭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344X,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酒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酒店的员工,其与被告人彭某某系朋友。

2020年1月,被告人彭某某购买了一套麻将作弊器并安装在**酒店403房间的麻将机内,同时将带有芯片的麻将替换了正常的麻将,意图通过该方式作弊诈骗钱款。后被告人彭某某将该情况告知了被告人陈某某。

2020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邀约被害人胡某某、钟某某、邹某某前往该酒店403房间打麻将,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彭某某进入该酒店503房间,根据被告人陈某某落座方位,通过手机作弊软件控制403房间的麻将机,提高被告人陈某某的胜率。当日18时许,403房间的打麻将赌博活动结束,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作弊器的控制赢了66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给被告人彭某某。

被害人邹某某等人在打麻将结束后怀疑麻将机有问题,便将麻将子砸开,发现里面有芯片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作弊器控制麻将机,诈骗被害人钱款6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娇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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