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未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被告人彭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1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2月2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受朱某某(已判刑)邀集后,纠集被告人陈某甲、雷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等人与黄某某(已判刑)、朱某某等人汇合后一起携长矛、钢管等械具来到横山森林公园准备与何某某(已判刑)等人斗殴,因未见到何某某等人,双方又将斗殴地点约定在广德市中医院附近。当日凌晨1时许,黄某某、朱某某、彭某某、陈某甲、雷某某等人持长矛、钢管等械具在广德市中医院附近与何某某、汤某某(已判刑)等人斗殴,致汤某某大腿骨折、小腿贯穿伤,致吴某某(已判刑)租借的皖P*****别克轿车损坏。经鉴定,汤某某伤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皖P*****轿车损坏价值为人民币6968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陈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4.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等的证言;
5.被告人彭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陈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胜男
助理检察员:王 俊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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