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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串通投标案)_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41974********,汉族,初中文化,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栋**楼**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在“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安居区2017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一、二、三标段投标过程中,让徐某某联系四川**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家有投标资质的公司,由被告人彭某某支付上述三家公司每家资料费人民币1700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并代缴保证金。被告人彭某某还与一王姓男子商议,由被告人彭某某联系的上述三家公司中标以上三个标段。王姓男子又联系了其他公司,并由王姓男子统一制作标书,由被告人彭某某统一定价。被告人彭某某分两次共计给予王姓男子15万元费用。

2018年3月13日,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由四川**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838422元中标一标段,由四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3992221元中标二标段,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3817832元中标三标段。后被告人彭某某将上述三个标段分别以11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喻某某、翟某某,并由中标公司收取中标金额1%的管理费。

截至案发,被告人彭某某共收取卖标费26万元,现已退还并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投标过程中,采取围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光涛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一宗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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