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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41964********,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址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栋**单元**室。2012年 8月10日因赌博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罚款伍佰元;2013年9月26日因赌博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行政拘留二日;2017年6月27日因赌博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资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彭某某因缺钱用,在专门帮人代办卡的韦某某(外号“某某某”,系替张某某等人所开办的迅诚财务服务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用于出售的代办公司寻找人员)的唆使下,答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给韦某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进行出售,每办理出售一套工商营业执照与对公账户银行卡可获得韦某某支付给其1000元人民币。2019年10月,韦某某及邹某某(迅诚财务服务公司的代办人员,另案处理)用彭某某的身份证在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的工商局成功注册了四个虚假的公司营业执照,分别是:广西桂林空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P3QRT5W;桂林乐欧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P3QNA48;广西桂林间北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P3QK97F;广西定吧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P3YNQ7B)公司营业执照办理好后,彭某某按购买人要求办理了一张手机卡,跟随代办人员在桂林市七星区三里店汇通支行办理了账号21032680093******及账号为21032680093****** 和在桂林市甲天下广场体育中心支行办理了对公账户为21032154091******、21032154091******四个对公账户银行卡,并用新开手机卡绑定开通网银,对公银行账户办理好后,彭某某将四套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法人私章及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以及绑定的一张手机卡给了代办人员,后该四个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户由张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给不法人员进行数额巨大非法资金流转,其中彭某某注册的广西桂林空那贸易有限公司,桂林工商银行对公账号21032680093******直接用于接收高某某的被骗的47500元。后彭某某收到韦某某支付给其出售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的4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廖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唐某某、谭某某、韦某某、高某某的证词;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的赃款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德灵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资源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一册、起诉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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