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3********,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1月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彭某某先后多次以做生意为名向刘某某借款,并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后彭某某因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2019年8月彭某某通过微信号为“ttxy1314200”的人伪造贵溪市**府邸**栋**室的不动产权证书,并通过微信向对方支付400元钱。事后对方将伪造的证书通过邮寄方式寄给彭某某,彭某某将该证书抵押给刘某某。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贵溪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伪造的不动产权证;2.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照片;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伪造不动产权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凯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

3.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一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