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4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78********,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路(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9月2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包庇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2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号牌为粤A1****号小型越野车搭载乘客李某某(另案处理)沿本市白云区人和镇106国道东侧路面由南往北行驶至下行2459公里960米处时,违反禁止停车规定,在上述路段右边第一车道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后李某某打开上述越野车副驾驶位车门时,碰撞途经此处、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叶某某,致使叶某某倒地头部受伤。经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随即,彭某某、李某某将叶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后彭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顶替其驾驶员身份报警、接受调查。
2020年5月29日,彭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对彭某某、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光盘资料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