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6********,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甲酒后驾驶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56线由龙山县里耶镇往龙山县里耶镇**村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龙山县里耶镇**村S256线129KM+650M处路段时,与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彭某丙发生碰撞,造成彭某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彭某甲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彭某丙无责任。
2019年11月22日,彭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提取血样登记表、死亡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安葬协议及收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申请书、调解书及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甲、姚某乙、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其它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春莉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67431****;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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