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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6时左右,被告人彭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汶泗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平邑县**镇**村路段时,与行人唐某相撞,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彭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和刑事科学技术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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