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200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零时36分,被告人彭某某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38.57mg/100ml,无驾驶资格证)后应被害人杨某某的请求驾驶杨某某的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送被害人杨某某及杨的儿子回家,途径本市塘厦镇镇区路段林村林电路维也纳酒店路口路段时,杨某某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摔下致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2020年8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塘厦大队认定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杨某某谅解彭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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