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10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1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区**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B*****)行驶至本市**镇**路**号路段时,碰撞到前方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殁年26岁)。案发后,彭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当月24日,张某某经治疗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3.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1年1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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