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鲁******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汇处北200米路段时,与顺行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肇事,造成死亡一人及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报案、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淑英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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