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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2时左右,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云******轻型仓栅式货车前往**街收摊,行驶途中因对道路交通状况未能及时进行判断,彭某某所驾驶的云******轻型仓栅式货车先后撞到杨某某、施某某、张某某,并导致多辆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多个临时摊位不同程度损失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彭某某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经凤庆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此次事故造成损失11160元。

经抽血检验,确认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47.08mg/100ml。

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施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张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损伤合并肝功能不全、急性肾功能衰竭、DIC、NODS、肺部感染、中度ARDS等并发症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经鉴定,云******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多辆车辆受损、多个摊位损失,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李军鹏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37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6.被害人附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8.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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