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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36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1月16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年12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悬挂湘11-J****(套牌)号牌货车沿博罗县石湾镇建设东路行驶,行驶至里波水村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女装摩托车发生碰撞(经鉴定为醉酒驾驶,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造成朱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彭某某驾车逃逸。朱某某经送东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彭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朱某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彭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彭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于自首。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小武

检察官助理:严文颖

2020年6月4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6284****;保证人蒋某某,联系电话1536208****。

2.案卷3册、光盘2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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