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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9********,汉族,初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湘FCV992面包车沿荣鹿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荣家湾镇**村**片**屋场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程某某撞倒,造成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彭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调查。彭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大兴

检察官助理:季拓

2020年5月11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74052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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