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9时40分许,彭某某驾驶豫Q0****小型客车,沿平舆县老王岗乡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平舆县老王岗乡街新农村家具城,撞着前方行人李某某,致使李某某受伤后死亡,造成 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平公交认字[2020]第1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解剖)检验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当事人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犯罪前科证明、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出警登记表、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 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张,照片8张;
4.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羁押在平舆县看守所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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