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雷打石派出所取保候审。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院于2020年10月15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傍晚,被告人彭某某驾驶牌照为赣******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株洲市渌口区**镇**道张公岭路口路段由北向南倒车行驶,18时22分许,当彭某某驾车倒车进入东城大道时,遇王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小型客车沿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东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因彭某某驾驶超载的车辆不按规定倒车进出道路,加之王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致使两车相撞,事故造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株渌公交认字第【2020080110】号认定被告人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肇事经过,积极配合被害人的后事处理。被告人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安葬协议书、安葬补充协议、收据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妻子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5、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客观上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玲
检察官助理:桂俊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378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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