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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9********,汉族,高中文化,木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肖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彭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王小悦、被害人肖某某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彭某某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沿弶张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弶张线35公里+505米处,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肖某某相撞,至肖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彭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慈晗

2019年5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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