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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7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潜江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醉酒无证驾驶两轮电动车,载其妻子左某某沿章华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凯利莱酒店门前处,遇刘某某从东侧人行道由东向西进入非机动车道,彭某某所驾车左前部、左侧把手处将刘某某挂倒,致刘某某经送潜江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构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彭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0万元,被害人亲属对彭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公民死亡医学证明、潜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左某某、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琼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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