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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1〕9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6********,汉族,大学文化,**艺术中心**,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号,现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3时8分许,被告人彭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号牌为鄂D****5“思域”牌小型轿车,沿荆州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疏于观察,与前方同车道同向行驶,由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导致唐某某摔出车外受伤。送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唐某某于当日死亡。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脑疝引起严重颅脑功能障碍死亡。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认定,彭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概貌照、鄂D****5小型轿车照片、无牌三轮摩托车照片、现场散落物照片、现场痕迹照片、接触部位照片、人车合一照片、提取血样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当事人陈述材料、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害人详细信息、被害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户口本复印件、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赔偿情况说明、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书送达回证;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 毒鉴字第11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11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病鉴字第1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痕鉴字第3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询问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抽血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谨慎驾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刑罚量,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1年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9380****;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送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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