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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现年2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经松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日取保候审。松潘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驾驶川X*****小型轿车,从松潘县岷江乡往松潘县城方向行驶。于当日早上7时10分,行驶至国道213线691KM+750M(松潘县**乡**村)代某某家门口路段时,彭某某因疲劳驾驶而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路边,撞上路边的水泥搅拌罐后,又撞向路边干活的党某某,造成党某某被撞身亡,水泥搅拌机的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驾驶人彭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夜间通宵行驶,过度疲劳,不能保证行车安全,造成1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平

检察官助理:张维川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居住于武胜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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