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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王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彭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王某乙及值班律师蒋林祥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时5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载物宽度违反装载要求且机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皖C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233国道(新237线)与333省道交叉路口处,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与由东向西由王某甲驾驶的苏K9****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生,住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颅脑损伤死亡。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已补偿被害方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涉案车辆照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彭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秀喜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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